勞動法2024年新規定辭退補償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而定。
(1)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2)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
(3)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2、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違法辭退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注意的是口頭勸退也屬于辭退,都有賠償。而簽署離職申請書則屬于個人主動離職,無賠償,非員工主動辭職,可獲得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辭退補償標準可能會因地區、行業、企業規模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因此,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建議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機構,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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